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
2017-03-06 14:48
作者:
徐盈雁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
本报北京3月5日电(记者徐盈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并予试行,以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
《指引》全文共计6章26节238条,包括总则、特殊制度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六部分内容。
《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专用工作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相关办案装备和设施,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听证、宣布、训诫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特殊、优先保护,平等对待,教育挽救,诉讼权利保障,区别对待,分案处理,隐私保护,快速办理,双向保护,综合施策,风险评估等基本要求。
《指引》就未检工作中的特殊检察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当事人和解、被害人救助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
“《指引》对这些制度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运行原则、具体程序等作出了更加深入、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
《指引》强调,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照顾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意营造信任、宽松的沟通氛围,采用平和的讯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到耐心倾听、理性引导。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核实主体身份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相关情况,充分获取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是否曾经遭受侵害以及回归社会的实际需求、有利条件、不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并适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引导。
《指引》要求,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应当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在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所遭受的不良影响以及确保健康成长的需求等情况,并注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围绕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指引》主要规定了基本要求、程序环节和注意要点等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有别于成年人,为有效保护其身心健康,切实保证其供述或者陈述的客观真实,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讯问、询问前的准备以及讯问、询问人员的选择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要求。为此,《指引》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充分融入到未检办案实践当中,使之更具人性色彩。”这名负责人说。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于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的社会调查、年龄审查、社会危险性审查、监护帮教审查、事实证据审查等方面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素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应当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以及应当逮捕、可以转捕的具体情形。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指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条件、分案起诉、量刑建议以及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原则、具体情形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同时,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出庭工作进行规范,对有关“圆桌审判”、庭审准备与沟通、开展法庭教育的形式、内容等问题也细化了操作流程。
据悉,考虑到目前未检部门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此次仅对相对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工作作出了规范,其他业务内容,待以后适时再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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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家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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