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是中央确定的首批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目前试点任务在我省检察机关已得到全面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7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情况。
目前,广东共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5400名,出台了关于办案组织组建、检察官职权划分、检察官业绩评价、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问题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框架初步确立,人财物统管与职业保障取得新进展。
“改革后,全省检察机关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增强,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办案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说,试点改革3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2015年信访量比2014年下降26.67%,2016年信访量比2015年下降16.55%。近期,省检察院又出台了5份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文件,完善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体系。
建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
考察办案质量、数量等七方面
广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专门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要求,推动检察官一线办案责任的落实。为进一步落实入额检察官必须到一线办案的要求,明确入额的领导干部办案工作相关问题,检察机关制定了《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
龙子丹说,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必须要和其他普通检察官一样,以承办人的身份直接办理具体案件,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领导干部还应当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其业务骨干作用。考虑到领导干部在办案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管理责任的不同,广东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采用比例制为主、
件数制为辅的办法,分别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办简单案和办挂名案等问题,我们还规定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将直接办案情况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如何对检察官进行评价考核,以激发检察官主体责任意识?对此,龙子丹表示,目前,广东检察机关已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构建了以办案质量、办案数量、职业操守、司法技能、理论水平、外部评价和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在办案数量和质量方面,规定检察官在一个办案年度内,办理案件数量超过部门平均数的,办案质量好的,应当给予加分;低于平均数的,或者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相应扣分;“业绩评价结果将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检察官业绩评价一旦被评定为不合格、考评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官,或者连续2年业绩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免除检察官任职资格,”龙子丹说,这为建立科学的员额退出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不影响案件结论的瑕疵不追责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越来越多的案件和办案事项将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司法体制改革也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终身制。“目前,少数检察人员认为,只要办案过程中出现过错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只看到责任倒查和终身负责,没看到其中蕴含的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龙子丹说,要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明确只要出现了应当追责的情况,就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以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保证严格公正文明办案,但另一方面,又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
“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龙子丹说,对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规定由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为中立的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建议,其既有认定过错并建议给予惩戒处分的功能,也有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功能,这就保证了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特别是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
当然在现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为确保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应该为检察官的办案提供一定的协助,同时还应该对其办案活动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龙子丹说,为此,广东建立健全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让其发挥这样的作用。
该制度规定,检察官认为需要时,可以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其参考,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检察官应当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敏感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重大改变的案件等,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承办检察官对这些案件的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最后决定。
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随机分案为主 指定分案为辅
逐步依法授予检察官更多决定权的同时,广东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努力实现对检察官监督管理的层次性、完备性、体系性。
据介绍,检察官履职的“事前防范”机制主要是通过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案件自受理时开始统一纳入系统管理,除重大、疑难案件按规定可以由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承办人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系统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随机分案与办案专业化相结合”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直接将案件分派到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从源头上防止检察官人为选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现象。
检察官履职的“案中监管”机制主要是由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通过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相关信息、向办案人员核实情况等方式,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程序、适用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等办案情况,进行全流程监控。对发现情节轻微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口头方式或系统进行提示;对情节较重的不规范行为,即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抄送分管院领导,提示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对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形的,则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此外,还建立健全了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机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组织专项检查、临时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汇报、旁听案件庭审、开展网上巡查、审核复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于检察官履职的“案后评价”机制,主要是建立了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综合运用重点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和个案评查等方式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查的工作机制。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组织评查案件4722件,纠正各种瑕疵178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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