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十三五”时期(2016-2020)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全面落实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推进期,是经济增长模式转化的攻坚期,是落实全面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十二五”期间(2011-2015),河源检察机关深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十三五”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顺应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一)依法惩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河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7376件11049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7086件10684人,反贪部门移送211件274人,反渎职侵权部门移送78件90人。审结合计6900件10146人,提起公诉6520件9630人。2015年河源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3+
(二)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恶性犯罪
本着“老百姓最痛恨什么犯罪就严厉打击什么犯罪、老百姓反映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近年来,河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受理故意杀人罪案件149件168人,提起公诉81件92人;受理故意伤害罪案件 636件865人,提起公诉543件723人;受理强奸罪案件182件213人,提起公诉170件199人;受理绑架罪案件18件27人,提起公诉17件25人;受理抢劫罪案件510件887人,提起公诉463件802人;受理盗窃罪案件1149件1556人,提起公诉1071件1440人;受理抢夺罪案件145件186人,提起公诉140件180人;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69件1093人,提起公诉685件907人。
二、加大司法办案力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一)近五年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概况
我市辖区地处粤西北贫困山区,经济较为落后,工业不发达,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与发达地区相比相对较少,但河源检察机关仍然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实际,加大司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2011年以来,河源检察机关共受理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案件78件125人,提起公诉59件85人。
(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措施与建议
一是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密切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集中督办一批典型案件,最大限度发挥好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两种治理手段的效用;三是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案件处理等方面的新难题,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系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政策、法律和专业问题;四是依法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形成最严格的安全监管体系。及时介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依法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三、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发展
我市辖区地广人稀,工业落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虽然鲜有发生,但是检察机关丝毫不敢放松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第一,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两类犯罪多发态势。积极参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健全落实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二,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严惩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依法不枉不纵的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的各类犯罪,以最严格的法律执行,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筑起法治大堤。
四、立足检察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难点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社会管理新常态、新要求,河源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勇于探索实践,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服务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新范式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充分利用新媒体,延伸法律的公平正义
2014年以来,河源检察机关陆续开通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相关检察工作信息。比如“东源检察”及时地公开了社会反响大的案件:如年轻女财务许某瑜侵占公司300余万用于网络游戏的职务侵占案、游某志手持砍刀“抢劫”银行的故意毁坏财物案。通过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开重大、典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律的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改进服务管理模式,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辩护与代理电话预约工作是河源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的新举措,也彰显了我们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真诚决心,将切实解决以往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上门难”等问题,切实践行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新要求和新标准。
五、在检察环节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近五年来,河源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尝试社会管理新方法和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 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基层矛盾化解工作,河源检察机关一直遵从几个原则:
一是力促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全市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将社会矛盾化解放在重要位置,注重协助刑事和解,推行检调对接,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案结事了,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全市公诉部门成功协助刑事和解案件94件,较好的维护了社会稳定,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特快办理,注重实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辖区内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全面了解案件信息,迅速采取行动,加快办理。
三
是“会诊”协调,确保质量。遇到重大案件需要整合办案资源时,自侦部门第一时间会同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进行专门“会诊”,公诉部门及时加强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给出满意答卷,尽可能地及时消除群众怨气,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加大宣传,预防为主。近年来,河源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开设预防警示教育讲座,多次组织业务骨干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检察职能宣传单,有效延伸检察机关打击、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依法保障群众利益,依法促进规范管理,努力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