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斯敏
一、毒品案件办理的基本概况
2015年我市共受理毒品案件433件529人,起诉381件424人,涉及罪名比较集中,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228件311人,起诉180件214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56件58人,起诉62件62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49件160人,起诉139件148人;无其他毒品类案件。全部毒品案件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322人,一审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4人,一审判处无期徒刑4人,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5人(含2014年未结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人(李某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41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5件,相对不诉1人,存疑不诉3人,侦查机关撤案0件1人,追诉漏罪2件4人,一审判决改变公诉案件事实2件(东源县检察院)。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1件,其他案件并无补充侦查、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追诉漏罪等行为。
二、执法不规范问题及原因
(一)取证不力问题突出。首先,获取毒品犯罪嫌疑人口供难,公安机关对拒不认罪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笔录简单、粗略;其次,贩卖毒品案中,购买毒品行为一般较为隐秘,仅为买卖双方私下进行,很多时候并没有第三人在场,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仅凭吸毒人员的指控,一对一的证据下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再次,证人证言查找难,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部分侦查人员即懈怠取证、即使退查也是补查不力。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普遍较重,如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如果多次贩卖或向多人贩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再大一点的,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大多数会避重就轻,只承认与他人一起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有的干脆就全盘否定,由始至终都矢口否认。
2015年承办的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认贩卖毒品罪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是第一份笔录认罪,之后不认罪,有的甚至从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矢口否认。而在证人证言方面,毒品案件中最常见的证人莫过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但是因怕被强制戒毒,吸毒人员一般不愿意出来作证。另一方面,批捕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的“分水岭”,一个案件一旦批捕,即使日后因证据问题而存疑不起诉或者被判处无罪,侦查机关也无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受这个因素影响,部分侦查人员便产生了懈怠取证和无心补查的心理。
(二)取证不及时相当普遍。主要体现在民警的证据意识淡薄,忽视对犯罪证据的及时、有效固定和保全;明知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为争取侦查时间,先审讯其吸毒的违法事实,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强制隔离戒毒,边戒毒边突破固定毒品犯罪事实。
在侦查中,有些民警只重视抓捕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毒资,而忽视对犯罪关联证据(如:指纹、通话清单、酒店和天网监控视频等)的及时固定和保全,一旦错过时机,有些证据就无法再搜集、固定,使得侦查工作由主动转入被动局面。例如何某达贩卖毒品案,由于侦查机关忽视对视频监控材料的调取,导致时过境迁无法再调取;如东源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红容留他人吸毒案,侦查机关提请批捕时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但因无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持有的,且犯罪嫌疑人提出缴获的装有毒品的袋子并没有在其面前打开,其不知道里面有毒品,检察人员阅卷时也发现现场图片只有一个房间的概貌,缴获的包及里面的物品包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缴获的身份证等个人物品被全面摊开放在一张办公桌上的拍照,且该办公桌明显不是查获现场的桌子。以至于侦监科批捕时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批捕,公诉科的承办人再进行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才得以追加了贩卖毒品的罪名,但对缴获的毒品仍然没有认定。搜集证据不及时,证据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有些关键证据由于搜集不及时,在补充侦查时已经灭失,最终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如部分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对吸毒人员问话时未核实相关容留情况,在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时吸毒人员已经无法找到,无法补充吸毒人员指控等关键证据。而在另一方面,对于不知道其是否涉嫌毒品犯罪的吸毒人员,因其有吸毒的事实而对其强制隔离戒毒是合法的,也是应当的,但是对于一些现场抓获的明显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部分侦查人员为争取侦查时间,不先对其毒品犯罪的事实进行讯问,直接拉去强制隔离戒毒,有变通执法的嫌疑。
2015年我市受理的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抓获后先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幸运”的被隔离戒毒几天就改刑拘,有“不幸”的被隔离戒毒几个月才改刑拘。老百姓们有的甚至已经有了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判刑的错误认识,有的甚至宁愿被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也不愿强制戒毒(因为强戒的期限一经决定至少2年),这对于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是极其可悲、可笑的现象。
(三)询问取证方式存在瑕疵。询问证人过于粗糙,有的仅询问其向谁购买、购买过几次,没有详细询问其于何时在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联系购买,是赊账、给现金还是其他支付方式。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审讯时的笔录通常只有几句“你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我没有贩毒”,较少会追问其是否认识指证其的吸毒人员,是否与该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联系频不频繁、是否有矛盾、有无经济往来等等可能揭穿其谎言的相关问题。
(四)补查不力质量不高。对退查的毒品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仅附一份简单的“情况说明”就重报案件,未按退补提纲认真详尽地补充侦查,导致退查未能补充到相关证据,影响案件办理。
三、对策及建议
(一)调查取证方面
一是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从根本上转变他们的麻痹思想。根据毒品案件侦破的规律、特点,在采取搜查、跟踪、监控等措施时,尽可能地用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照相等方法及时固定证据,并尽可能地将秘密手段得来的证据转化为可公开使用的证据。对于录像和拍照,需要说明的是,对物证、现场、物证存放的位置,既要宏观拍照,也要微观拍照;既要对物证单独拍照,也要及时让犯罪嫌疑人指认拍照。
二是建议公安加大审讯力度,充分发挥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效应。在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之后,要详细分析他们的犯罪动机、目的,根据他们涉案的次数、毒品数量、本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采取不同的审讯对策,消除其畏罪和侥幸心理,迫使其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排除畏难情绪,及时调取通话清单、接头视频等证据,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耐心、详细地询问并记录其是否认识指证其的吸毒人员,是否与该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联系频不频繁、是否有矛盾、有无经济往来等等一切有利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的关联性问题。
三是建议侦查机关加大询问、讯问力度,获取有力证据,同时注意提高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一是要抓住吸毒人员的特殊心理,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强制戒毒的同时,教育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改过自新,促其提供获取毒品的渠道以及毒品犯罪分子的其他情况。二是要寻找毒品犯罪团伙中的薄弱环节,分化瓦解,重点突破,促使同案犯相互揭发,以掌握犯罪团伙内部的情况。三是要在一些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寻找知情人,并促其积极配合,获取证人证言。四是详细询问其于何时在何地通过何种方式联系购买,是赊账、给现金还是其他支付方式。
四是注重对案件的审查,从吸食毒品的人员取供中获取贩卖毒品人员的姓名、外号、联系电话等特征,建立相关登记制度,在抓获的符合相关特征的人员时注意进一步取证。
(二)公诉审查方面
一是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对一些疑难重大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尽一切可能在结案前完善证据(特别是容易灭失的证据)。
二是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按照犯罪四个构成要件取证;通过邀请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让侦查人员了解公诉、审判的规则和要求,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三是公诉人在核查证据材料时要更加细致,主动与公安机关解释阐明需要补充证据的理由,主动跟踪退查案件的补查进度,及时提示补查不力的风险与责任,严把案件质量关。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专业化水平。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队伍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确保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希望通过公务员招录、公开选调、内部整合办案力量等方式,逐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以案带训”(轮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优秀公诉人培养力度,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作者单位:河源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