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着力开展五个方面专项审查,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不减、推进深入、成效显著,交出了一份亮丽的“成绩单”。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不减、深入推进、成效显著,包括报送备案工作更加及时、规范,将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着力开展五个方面专项审查,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等,交出了一份亮丽的“成绩单”。
01报送备案更加及时、规范
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将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2020年,备案工作有了新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向记者介绍,办公厅秘书局在接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会首先开展形式审查。对于审查发现的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及时向有关报备机关发函,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提高备案质量。
应该说,更加及时、规范的报送备案工作,为审查监督提供了更扎实的保障。
02主动审查全覆盖,专项审查显成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的方式主要是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开展审查,及时提出审查研究报告,实现“有备必审”。
同时,法工委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着重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配合民法典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
以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为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此后不久,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
“通过专项审查,备案审查实现了在某个领域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同一类相关制度的一次性整体同步调整,意义重大。”梁鹰说。
03合宪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首次公布的关于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处理的三个案例之一。
“如果说过去还只是探索、试水,2020年合宪性审查工作则稳步推进,取得重大突破。”梁鹰表示,这些案例的背后,都与宪法的重大原则、重要精神、重要制度密切相关。
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收到的所有审查建议中,与宪法相关的,大概有上百件。“这是过去很多年没有过的。”梁鹰说,对于收到的每一个合宪性审查建议,他们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同时,坚持合宪性审查的谦抑性,凡是可以转换为合法性审查的,都按照合法性审查予以研究处理。
比如,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进行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8年修改后的预算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法工委已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04纠正“问题”法规,支持创新探索
通过审查,发现并纠正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督促修改滞后于改革要求或制度调整的规定,对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生态环保领域法规为例,有的地方性法规对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种类、幅度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审查后,均已要求制定机关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确保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在纠正“问题”法规、维护好法治统一的同时,保障地方依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原则。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注意给地方释放立法空间,允许和鼓励制定机关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
在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公布“支持型”案例的基础上,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精选了两个法规制定机关开展探索创新的案例,对有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的规定、有的经济特区法规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学历要求的规定等,表示明确支持。
05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能力水平
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举办人大系统首次备案审查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暨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推动各地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体制机制,坚持并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重要契机,积极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创新局面。
据了解,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通过探索审查研究中的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机制,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借助外力开展审查研究工作,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国家治理制度功效。